机票退费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应在原指定航班飞机规定离站时间48小时前提出,全价票或头等舱可以随意改签,改签的班次有余票就可以,原则上3折以下机票不改签、不退票。4折-9折按规定变更舱位等级,收取相应手续费。变更舱位等级客票只能变更一次,再次变更,须按退票有关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但由于乘运的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该航空公司应尽可能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为其签转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如因上述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也需变更时,票款的差额,无需补齐。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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