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也要承担一定风险。
风险有大概以下几点:
1.在民事责任上,分公司负责人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分公司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在刑事责任上,法律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分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分公司负责人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负责人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分公司负责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
3、自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分公司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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