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连续六个月怎么理解

增量留抵退税连续六个月怎么理解

1.是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这两个税收期均相同)是“连续六个月”的第一个连续期。 如果这一连续期同时满足要求:月增税津贴大于零,9月份增税津贴为50万元,这是第一个能够办理退税的连续期。 如果8月份的增税津贴小于零,连续期将被中断,下一个连续期将从9月起重新计算。 连续期间不得重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规定,纳税人领取返还留存税款后,应当相应减征现行留存税。
2. 依照本条规定再次办理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本规定的连续期限不重复计算。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获得退还留存金额后,产生新的留存金额,按照退税资格条件重新判断。 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连续六个月的增税信贷大于零”条件下,“连续六个月”不能反复计算,即以前申请退税的“连续六个月”计算周期不能再计算,即纳税人在一个财年最多可以申请两次退税。 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立即领取退款,并遵守政策规定,并在4月1日以后领取退税,属于“立即领取退款”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留存税;2019年4月1日以后申请并享受立即领取退款政策的纳税人,不属于“立即领取退款”。
拓展资料
在本节开始时放弃收集和返回的,先收集,后返回的符合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第8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公告第39号),纳税人可以申请保留和退税条件的条件必须符合“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后退退(退)的政策”。 因此,纳税人选择从2019年4月1日起放弃征费和退税政策,不再享受征费和退税政策,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保留退税政策。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保留和退款的,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退还所有退还的增值税保留和退款,并可以按照规定领取(退)后领取(退)的退税政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