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支付代垫运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2、纳税人(即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所以这个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形:代垫运费符合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的条件(即运费专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可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种情形下挂往来账即可,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情形:代垫运费不符合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的条件(即运费专用发票开具给销售方),支付运费时销售方将运费作销售费用处理,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此种情形收取的代垫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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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19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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