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2、纳税人(即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所以这个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形:代垫运费符合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的条件(即运费专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可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这种情形下挂往来账即可,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情形:代垫运费不符合不作为价外费用处理的条件(即运费专用发票开具给销售方),支付运费时销售方将运费作销售费用处理,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此种情形收取的代垫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