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母亲有哪些维权方式?

近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女子李某与男子许某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十八岁。后男方表示经济困难,等宽裕后给付抚养费。女方就抚养费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女方称,17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伙食费、旅游费合计46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法院审理后认为,追偿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同时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女性首先找到孩子父亲商量一下。如果商量未果,那么可以到当地居委会进行协调。要是协调也没用,就走法律途径,到法院进行申诉。

在当下,离婚的人群越来越庞大,而关于双方离婚后抚养权、抚养义务的问题也一直长期存在且让当事人争论不休。

前几天,上海嘉定区法院就公布了一起案件。案件内容大致如下:

男子许某和女子李某因为感情不合,两人在2004年通过法院调解离的婚。当时院方判处女儿给女子李某抚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的女儿抚养费给女方。但是后来男子许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予以支付,并承诺在自己经济宽裕后给对方抚养费。

可男方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支付一分钱女儿的抚养费,最后女方一气之下把男方告上了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女方还称“17 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伙食费、旅游费合计 46 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

对于女方要求男方承担的23万,法院没有批准。在法院看来,这笔追偿的费用超过了双方之前的约定,并且这笔开销也不能被证明合理以及必要。同时对女方要求强制执行男方不履行抚养支付费用的问题,法院表示会对许某予以批评

我翻看了这则报道下面的评论,一些小伙伴对这样的判处并不赞同,觉得处罚男方太轻,仅仅是“批评”很不合理。

那么两人离婚后对于抚养义务是如何划定的呢?《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见,女方李某要求男方许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合情合理,尤其是在已经经过法院判定的情况下。在这则事例中,对男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我建议女方继续起诉,仅仅给予批评很显然是不够的。

其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甚至剧情比上面这个要“狗血”太多。小花和小张是在打工认识的,两人一见钟情,很快登记结了婚。但是好景不长,小花和小张因为一些矛盾离了婚。

不过和别人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不同,他们没有一个人愿意抚养小孩。鉴于这种情况,最终法院只能判定双方不被准许离婚。理由是双方都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且还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自己的责任。

我觉得两个人在结婚的时候还是要有基本的慎重,不然到最后坑害最深的还是孩子。不管两人是否离婚,只要你是孩子的父母,就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味的逃避,只会让人看不起,让孩子憎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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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9-18
先协商,如果不行,上法庭。如果上法庭肯定是可以维权的,有可能是AA制。
第2个回答  2022-09-16

一、在孩子的抚养期内,应该按照调解协议书上的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孩子的父亲索要。

二、如果孩子的父亲不给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可以在抚养期内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孩子的父亲如果确实没有钱支付,可以把期限有的财产折价计算,用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