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入库事由

如题所述

(一) “入库”成为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前提条件

就政府采购而言,“入库”指供应商通过注册、招投标等方式,加入特定的供应商信息库,即“供应商库”。事前“入库”是指将“入库”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仅“入库”的企业有资格参与竞争。以公开招标为例,在事前“入库”下,对于在供应商库之外的企业,即使其满足采购单位对于供应商的全部要求,甚至各方面条件远优于其他竞争者,但仅仅由于其未在库内,就没有办法递交投标文件,甚至无法购买招标文件。

1. 供应商库类型说明

供应商库可能由当地政府设置的,为全体政府供应商的信息集合平台,例如“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2] 、“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库”,也可能为采购单位自己设置的独立信息库,例如“某大学招投标供应商库”;“入库”的方式可能为企业在特定网站注册,并提交资料、进行审核,也可能是通过采购人举行的单独招投标进行。

2. “入库”实质为审查前置

在事前“入库”要求下,企业在正式进行采购项目竞争之前(“入库”与参与实际项目在时间上可能同时进行,也可能相差数月甚至数年),就需要向采购人或供应商库其他运营单位提供包括开户许可证、纳税证明、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等多项证明材料。该行为实质是将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前置到报名阶段,而并非依照政府采购的合法流程,在实际采购过程中进行。

3. “入库”本身或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在财政部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第18号案例[3]涉及非法在政府采购中设置事前“入库”要求。该案中,采购人D大学就“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D大学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且要求供应商办理入库注册必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财政部门认为,D大学以事前“入库”为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条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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