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就业歧视有以下规定: 一、《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