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计量管理监督条例中如何进行计量器具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

如题所述

第四章 计量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体)负有组织计量器具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职责。相关费用执行(规定)国家的相应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市)县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监管主体)对检定者的工作进行严密监控,确保检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者)有权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调查,并有权查阅与被监督计量行为相关的资料,包括发票、账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配合检查,纵容或包庇违法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同时,他们必须尊重商业和技术秘密。


在第二十三条中,执法人员在对计量器具或定量包装商品的准确性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需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的计量器具或定量包装商品,并在检查结果为合格后退还。


最后,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有涉及的证书在有效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进行年度审查或抽查,以确保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扩展资料

《成都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成都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计量管理、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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