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款物支付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为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文)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本院建立执行款项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执行局和行装科的财务室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 行装科的财务室对执行款项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案件的款项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四条 执行局与财务室应建立定期核对制度,应每季度进行核对,年度清理。由财务室发出核对款项清单,执行局接到清单后认真核对,5日内将该结果反馈财务室。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取、扣划款项时,应当及时与财务室联系,将转入款项的金额、案号告知财务室。财务室受理后随时注意款项是否到账,到账后3日内通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5日内将收款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六条 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经局领导或主管副院长同意,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由付款人签名。
  执行人员应当在回到单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移交本院财务室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的,需向局领导报告后及时移交。
  第七条 执行款项到账后,对符合支付条件的,执行局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申请执行费和执行款项,办理支付或划款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延期划拨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第八条 支付执行款时,须经合议庭评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填报划款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报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室办理:
  (一)立案手续,执行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款项到账的相关证明;
  (三)已扣缴或应当扣缴的凭证或说明;
  (四)合议笔录;
  第九条 执行款项和执行所得其他财产,原则上只能划拨或交付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名下。权利人收到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给本院存档。付款情况应告知被执行人。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结算执行款项时,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书面通知财务室办理结算,财务室将申请执行费转入专户。
  第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案件承办人必须按规定制作笔录和清单,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执行局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返还当事人。
  第十四条 执行款物的支付、支付凭证由案件承办人附卷,局内勤、财务室应及时将有关票据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局,应及时移交案件和执行款物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严禁收取赞助费和预收申请执行费,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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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10
这个是指的是扣押的商品进行拍卖后所产生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