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四种责任观浅析

如题所述

康德的责任伦理观是以理性为前提,以规律为基础,以自由为目的,关涉到人的行为、幸福、德性、神的存在、灵魂不朽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等方面的一个体系。

(一)责任与规律、准则

规律是准则的基础,规律具有纯粹性、普遍性,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有效,人就是通过责任被规律所约束。由于人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为自己立法,因而他所服从的就是他自己制定的,并且是普遍的规律。准则就是人对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因此,出于责任的行为应该是摆脱各种爱好、依据准则和服从规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出于责任的行为应该是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的普遍性相符合的行为,也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善。

责任的作用只能用定言命令来表示。行为准则与道德规律的符合使责任成为一个具有真实内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并且责任对我们的行为具有立法作用,这种作用就只能用定言命令,而不能用假言命令表示。这种定言命令就是自为地发生作用的实践规律,而责任就是对这种规律的绝对服从。在康德看来,知性在认识领域为自然立法,理性在实践领域为自身立法。前者是自然法则,即自然规律;后者为道德法则,即道德规律。对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而言,道德法则表现为“定言命令”。由此可见,这几个概念是紧密相连的。

(二)责任与理性

康德哲学高举理性,宣扬理性的立法功能。在自然界中每个事物都按规律起作用,也就是说自然规律对非理性的存在具有支配地位。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才有能力按照规律的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或者说具有意志。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具有立法功能,在清除爱好的影响下能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而行为。同时,理性颁布的命令具有普遍有效性,责任就是服从客观普遍原则的行为必要性,它唯有通过理性途径才能对人的心灵产生影响。

可见,康德的责任伦理观必须以理性为前提,责任就是对人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而言,它也只有通过理性的途径才能实现。

(三)责任与自由

自由在康德的理论理性世界中是个先验的理念,它不能被认识,只能被思想。正如康德所认为的,在思辨理性的各个理念中,自由是我们只认识其可能性而并不理解它的唯一理念。这里所指的自由是实践理性世界中的自由。实践的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相对于受制于感性冲动的意欲的独立性,或不受外在限制而独立起作用,这是否定性规定,即所谓的“消极意义”;另一方面,自由即自律,也就是道德的最高原则,是自由的“积极意义”所在。自律是理性的人的自由的体现,为了责任而行为就是自律的表现。

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对人来讲,一项绝对命令就是一项实践规则,它要求有道德感的人必须按这种规则去行动。这种命令要求只能通过责任的学科,即道德的学科才能完成,因为只有它才不是技术性的,是无条件的。所以说,绝对命令之所以有效和成为可能是基于意志是自由的,而不是附带有任何意图的意志。可见,从自由行为与理性的绝对命令有联系的角度讲,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伦理学都要面对两大难题:自由问题和道德律令的问题。在康德这里,任何与责任不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被允许的——这就是自由,而这种命令不被绝对命令(或定言命令)所约束,反而成了该行为的依据和保证,这样,二者的矛盾就被康德通过责任而解决了。所以,责任是自由行为的必要性,自由是责任的最终追求目的。

(四)责任与幸福、德性

幸福不能直接成为责任,但可以作为实现我们责任的手段。德性与幸福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但两种原则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其对立也不是不可调和的,实践理性也并不命令人们放弃对幸福的追求。它这只是要求,在一讲到职责(责任)时,我们就必须完全不顾及幸福罢了。以才能、健康、财富为内容的幸福就包含着实现责任的手段,所以,在某些方面来照顾实现我们的幸福就可能是一种责任。但促进幸福不能直接成为一种责任,尤其是不能成为全部责任的原则,除道德法则之外的一切动机都属于幸福之列,都应该被排在最高道德原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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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6
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认为,责任“这一概念就是善良意志概念的体现,虽然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这些限制和阻碍远不能把它掩盖起来,使它不能为人之所识,而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加显赫,发射出更加耀眼的光芒。”这也就是说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行为的必要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通过三个命题来阐述责任这一概念。

  (一)“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动机命题。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区分被其他的爱好所驱使的合乎责任的行为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其他利己意图并不难,难的是怎样辨别那些既合乎责任而同时又由直接爱好去实行的行为。康德在这里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人的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这四个例子分别是以下几个。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第2个回答  2020-11-06
康德的4种责任来分析一下子,我们就可以知道,他是以勇于担当的责任,这是主体第1位的第2话就是要共同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20-11-06
康德的死忠责任观是指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自我管
第4个回答  2020-11-06
得的四种责任观前戏,这不是三言两语说得清楚的呀,这个应该好好的分析一下这康德的四种责任,关他们各种责任观都是很多名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