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投票机制是怎样的

为什么美国能操纵安理会,一个国家投票弃权和投反对票有什么效果

一下关于表决机制的部分摘自于以王献枢为主编的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联合编写的《国际法》的第335到336页:
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作出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时,也需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
如果对于某一事项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问题时,常任理事国课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性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五大国还可行使否决权,这既所谓的“双从否决权”。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
以上就是表决机制。安理会的主席国是轮流担任的,每个一个月,按字母顺序来,常任理事国有优先权。
至于美国为什么可以操作安理会,首先美国本身是常任理事国,英法有常常同美国保持一致。中国由于自身利益范围比较小,因此除非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也不会跟美国作对,俄罗斯也是现在除了自己周边和中东等关键地区之外,并不关心其他问题。另外,美国自身实力强大,往往可以通过利益交换使得相关国家做出让步。美国还是联合国的最大出资国,因此他常常利用会费迫使通过一些对他有利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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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3
不知道你了解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吗?很相似的,只是表决数需要3/4以上的国家同意,而且有的决策需要各国在本国进行讨论后签字通过,并交存联合国。但是作为安理会,程序性事项只需5个常任理事国通过,但是实质性事项需要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一致通过。(也是大国一致原则)

此外,是否是程序性事项需要由常任理事国决定,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不认为是实质性问题,就不会提交联合国大会的讨论,而且即便被提交到大会讨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可以一票否决,这也就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

说的比较混乱,具体的,我觉得你可以看看书,或许搜搜“联合国”,这样比较清楚了
第2个回答  2010-06-13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