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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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舶公司的一条货轮我国某外贸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我国法院不予接受。随后美方当事人又向美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 广州海事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 我国的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 美国法院的管辖对我国的诉讼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为什么?
问题补充:2005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2005年6-7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2005年6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7月7日和7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但该两批货物价款挪威方一直迟迟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2)假设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双方选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处理双方的信用证付款问题,中国法院是否应当适用?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0-06-16
1.有管辖权。按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原告有权在运输合同收货地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本案中收货地是中国。
2.正确。广州法院应该适用美国商法典,而不是美国司法判例。
3.美国人请求中国法院执行需要广州海事法院形式审查决定是否认可。民事诉讼法268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