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医保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些用人单位把节省经费的脑筋打歪了,以各种理由不缴纳医保费、少缴医保费,从而导致员工权益受损,这样可以吗?
      一、试用期不给缴纳医保 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医保。这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必须为员工缴纳医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 违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医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就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三、用加工资替代缴纳医保 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如果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医保,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一般来说,职工医保是并在职工社保中一起缴纳的,如果单位拒绝给职工缴纳医保,很可能其他社保也没有缴纳。职工可以这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与单位交涉或协商。如果工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单位工会反映,请求工会出面与单位管理层进行协商解决;没有工会组织的,员工代表可直接和公司高层进行协商和沟通。
      第二,提起劳动仲裁。与公司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
      第三,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或是单位拒不履行仲裁决定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法维权。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做有违法律底线的事情。
      二、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记录、工作牌等相关书面证据或是音像证据。
      三、法律援助。在员工维权过程中,员工属于弱势的一方,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总之,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保,经过协商和交涉仍拒不改正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采取合法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单位,按最低缴费标准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不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均属违法行为。
      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按规定缴纳社保,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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