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失败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参照资源性质,选择对应处置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就不开展招标的工程,政府部门需要参照相关规定,选取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本身也属于自愿招标形式,若招标失败之后在,也需要开展重新招标,若持续失败,则需要转变交易方式,但同样不适用直接发包形式。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要招标的项目包括:

①大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安全项目、公用事业等;

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国企融资建设项目;

③市场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借贷资金项目。

在各类项目与法律、法规标准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均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经过国务院领导层批准,由法院、国务院出具相应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开展招标工作,可确保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市政工程建设有序开展。

二、工程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可开展招标工作,以此满足招标法要求,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就招投标工程外的项目,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参照相关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采购形式。

①成立专门的谈判小组,小组由委员会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管是全专家组还是部分专家组,均需要发挥出自身的谈判作用,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提供保障,即便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谈判小组人员也可在第一时间转变交易方式,选择对应的采购策略。

政府招标采购失败该如何解决?

②若供应商确定为“该两家”,则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且此时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无法进行更改。

③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满足相关要求,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在此时期,供应商是不需要提供任何文件。之前递交的条件,经过相关部门的决定,一般要求供应商随意更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此阶段就会发挥其作用。

④在确定好采购需求后,需要参照相关文件与规定合理制定,切记不可随意更改。若谈判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条件,则不符合相关要求,就供应商而言存在着不公现象。针对这类情况,需要重新开展招标,不可采取谈判形式。

三、重新开展招标,选择对应采购形式

就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且招投标失败后,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的决定,若不再招标,则不可使用直接发包的形式,需要先转变现场交易方式,选择有效的采购方式。

就无法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参照国家法律、法规,不管招标项目是否继续开展招标工作,若招标失败,经过审批人员、招标人员决定后,应当合理选择应用直接发包形式还是非招标形式。

就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合理区分,政府部门在采购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

四、分析采购招标,分析竞争可行性

(1)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递交文件且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将公开招标现场转变为竞争性谈判现场,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以此保障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有效性。

(2)采购人员、采购单位必须要明确采购需求,配备相应的招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做到有的放矢。在采购文件内,应当适当加入谈判程序。

(3)积极开展现场签字,引入各类审批方式,明确现场签字的特殊性。就公开招标现场,管理人员需要实时收集材料,强化现场审核工作,一旦申请材料满足相关标准与要求,则开展现场签字确认工作。

(4)就相关规定,采购人员与采购单位在相应材料递交阶段,应当直接递交变更采购方式。同时,保障材料填写内容的齐全性、完整性,避免漏填、涂改现象的出现,立即上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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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项目马上就要开标了,抽不到评审专家怎么办?”这个问题,已被许多采购人单位问了无数次。尤其是在各种各样采购人单位代表聚会的场合,这个话题都会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通用项目还好,一遇到那些极为专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抽取专家就成了“老大难”。在地方,抽取不到足够数量的评审专家也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对采购人的工作开展造成阻碍。

遇到这样的情况,采购人是否就只能坐等却束手无策呢?本选题揭示这一采购人的困扰,剖析其存在的原因,通过采集各方观点发现,遭遇评审专家数量不足,采购人应该主动出击,尽自己力所能及为专家库建设做出贡献。

专家不足困扰专业项目评标

“又是因为抽取不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影响项目正常开标。”前不久,某中央单位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招标,由于项目较为专业,采购人未能在开标前两天于财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到足够数量的专家。负责这个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通用项目还好说,专家库基本能够满足需求,就是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畴的个别专业项目,由于技术、专业局限,社会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本就不多,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人数更是显得不足。

这一现象被《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许多拥有专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单位得到了印证。每当谈起这个话题,采访对象的语气中都充满了无奈和焦虑。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种状况成为采购工作的“绊脚石”?

合适的评审专家越来越少

李明(化名)是某单位的采购工作负责人,这天,他第四次为同一个项目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终于,最后一个评审专家名额被补足,李明感到异常轻松。他说,按规定,每个项目只有3次专家抽取机会,只有在第三次抽取后仍不能确认有足够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时,才能向财政部门申请增加一次抽取机会。“申请了还不一定能够获得批准,因为财政部门要核实情况是否属实,防止这种例外规定被利用。”李明挥了挥手,“我们也不愿申请第四次抽取机会,谁不想一次性抽取成功呢?”

在李明的单位,某些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常面临着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的情况,尤其是几个今年刚刚被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被李明归纳为三点:一是专业太过细分,社会上研究此领域的专家有限,其中报名获批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更是少之又少;二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宣传面太窄,社会影响力不够,致使一些有能力、有精力的人因不知晓而未报名。

业内人士普遍赞同李明的看法。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淑美曾表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都在迅速扩大,其中特征是新纳入的项目越来越细分、越来越专业。如此一来,如何能够在最快速度内找到合适的、资格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专家,值得从业者思考。

切忌人为制造“无人能评”

今年5月末,某中央单位下发文件布置整个系统的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其中,特别强调“采购单位在与评审专家联系确认参加评审时,不得随意抬高评标难度,人为造成无人能评的情况”。这与财政部办公厅在2004年下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如出一辙。

“有些采购人为了能够采购到中意品牌,不惜故意向评审专家夸大项目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会产生恐怕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的担心,于是就会婉言谢绝参与评标。几次抽取专家均达不到法定数目,可项目不能不采购。此时,采购人就会向财政部门推荐与自己相熟的评审专家。其实,这些被推荐的专家深谙采购人喜好,能够帮助他们达成目标。”一位业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述了这一令人担忧的现象。

其实,这一现象也道出了监管部门以及采购人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杜绝采购人随意抬高评标难度的初衷。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采购意识在采购人单位的不断深入,如今,这种违规现象“不能说完全杜绝”,但已“非常少了”。现在无论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还是单位内部的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越来越严格,违规的风险越来越高。同时,花财政的钱买不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不要说社会舆论,仅是单位内部舆论及领导的询问,都会让经办人员吃不消。

提供“专家源”采购人也有责任

有些采购人把抽不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的原因都归咎到专家库不能及时扩容。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各地负责组织管理评审专家库的财政部门也有苦衷。他们对专家的大门其实是敞开的,只是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在准入资格上会有一定的要求,因为在我国的采购制度中,评审专家的责任实在重大。对于如何找到合适“专家源”这个问题,大多数从业者达成了共识--滥竽充数不如宁缺勿滥。

“其实,采购人手中掌握了大量‘专家源’,只是没有意识到和擅加利用。不要把问题都拖到开标的前几天。解开困扰,采购人不妨在日常工作中就主动出击。”商务部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士提出了一个“新鲜”的建议,“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专业人士报名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主动出击充实专家库

难则思变。中国气象局迈出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这一步,也是被“逼”出来的。气象部门的部分采购项目十分专业,且基本没有案例可以借鉴。技术难再加上评标难,评审专家不足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内研究气象领域的专家本来就不多,这决定了有资格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基数有限,难以满足评审要求。”中国气象局采购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说,“我们不能让一名专家连续参加评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

据了解,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他们积极组织本系统内部工作人员通过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申请成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中国气象局对申请人的资格限定完全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此他们表示,不会因为气象部门专家少或者是组织内部人员集体申报就降低了专家准入资格,这是采购质量的有效保证。另外,在将候选专家报财政部复审之前,中国气象局财务司要首先进行一次严格的初审。

使用自荐专家有讲究

据了解,在本系统内部挖掘专家向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积极申报的,不止有中国气象局,许多拥有专业项目的单位都开始了类似的尝试,他们的申报对象有离退休人员,也包括在职工作者。

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也都赞同采购人的此种做法,认为这对丰富专家数量和保证专家质量很有好处。但是他们也同时提示,采购人使用自荐专家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由于某些专业的评审专家仍然有限,一旦采购人在专家库中抽取到的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应废弃重新抽取。

如果抽到的是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也应废弃重抽呢?目前,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理还存在争议。大部分单位所持态度都是为避嫌坚决不使用此类专家评审。但也有观点认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要求评审专家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即评审专家三年内不得在投标人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如果评审专家在采购人单位离退休时间达3年以上,应可以参与投标。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情况在财政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统一说法之前,采购人还是应该持慎重态度,不要使用离退休职工作评审专家。

专家备案可以救急

如果前期工作都做好了,在开标前两天抽取专家时仍然遭遇专家不足的状况,应如何处理?根据一些中央单位的实践,采购人此时并非就束手无策,仍可以通过“评审专家备案制”来主动补足专家。

“评审专家备案制”在中央各预算单位和一些地方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可在采访中《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真正了解这项制度的单位并不多,有些单位根本没有听说过。也许大多数单位的采购项目都以通用类为主,很少能够遇到抽不到评审专家的情况。可是,认识这项制度并学会正确使用,可以避免日后突发状况而措手不及。

事后备案采购人负责

我国的每一个职能部门都掌握着大量研究本行业、本领域的实战或学术专家资源,其中大部分并不具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可是他们却能够在采购人遇到难题时救急。

前不久,某高校采购高端科研仪器,也遭遇到了在省内抽不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的情况。他们当天就积极与北京高校同专业的教学人员联系,邀请几名该领域的资深教授到该省参与评标。两天后,项目如期开标,评审环节顺利进行。与此同时,高校将后补的专家名单和全部资料及时上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据悉,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格审查,几名专家均被批准补足到该省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但其中有一个问题应引起采购人的注意--先补专家事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评审环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应由采购人自负。

“‘评审专家备案制’是采购人抽不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时的救急措施,它的初衷是不耽误正常采购时间,以节约采购成本。但是这种行为没有财政部门的监管,采购人应做到责任自负。如果财政部门在事后审查时发现采购人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资格不符,仍可宣布采购活动无效。”某省采购监管者说,“事后备案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方便了采购人,又给采购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事前备案财政部门负责

面对事后备案的高风险,商务部选择把工作都做在前面。据介绍,他们遇到评审专家不足的情况,一定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把自己推荐的专家上报给财政部,等待他们获批被补入评审专家库之后再举行采购活动。这样一来,自荐专家正式获得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采购活动也就没有例外情况了。

财政部国库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曾提示过采购人,在为自荐专家进行报批报备时,一定要注意行文规格,一份正式的司局级函必不可少。其中,要详细写明本项目未能抽取到足够数量评审专家的原因,以及自荐专家的身份信息、行业资质等。

另悉,目前许多地方都开始尝试驻外地单位抽不到足够数量的专家求助于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方式,效果不错。这些地方的采购监管者认为,只要专家资格能够保证,评审活动的质量应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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