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人死必须火葬吗

如题所述

邯郸峰峰矿区退休工人去世应当火葬。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余地区人员死亡均应火葬。峰峰矿区属于火化区,退休工人去世的,除尊重少数民族习习惯允许其它安葬方式之外,其余人员均应当火葬。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必须实行火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基本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目标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坚决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必须实行火葬。
第九条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安机关验证定性出具证明后,立即火化。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夏秋季停放不得超过三天,春冬季不得超过五天。
第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二条运送遗体必须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其他车辆擅自承运。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县(市)、区殡葬管理所批准后,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但只限运往火葬场。
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存入骨灰堂或者埋入骨灰公墓,没有骨灰堂和骨灰公墓的地方,必须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严禁乱埋乱葬,严禁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四条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
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第十八条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堆坟或作为墓地。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四章殡葬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审核,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内的村可以建立公益性骨灰公墓,土葬改革区内的村可建立公益性遗体公墓。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火葬区内医疗单位所属的停尸房不得办理殡仪活动。
第二十五条殡葬管理部门负责对遗体进行冷藏、防腐,禁止非殡仪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尸体冷藏、防腐及骨灰存放。
第二十六条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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