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自已征地的征地补偿费,是支付,不会纳税。
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帐户进行核算。1985年3月5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暂行办法中称为“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其他基本建设工作费用中列有“土地征用费”(包含迁移补偿费)项目。几十年来,本费用包括的内容逐渐增多,核算用的科目几经变化,但此项费用一直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
扩展资料: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因建设工程需要所发生的征用土地及其有关费用。是待摊投资的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原有各种建筑物、坟墓、林木、青苗等安置补偿费、迁移费、土地征收管理费以及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
列支时须注意的事项是:
(1)青苗补偿费应以最近二至四年的定产产量为准。
(2)征用农业生产使用的非农民土地或土地所有人不从事农业生产者,不给补助费。
(3)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经批准可无偿使用。
(4)建设单位用这笔费用为被拆迁单位盖房屋,其建房投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不列入本项费用。
(5)改土造田费和移民费列入本项费用。
(6)土地平整、原障碍物的拆除和建筑场地的布置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法律分析:流转税管理处:如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118号)。票证管理所: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 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