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

如题所述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供水范围审批、水质保障、设施维护、供电安全、供水压力控制、价格制定、缴费制度以及特殊用水规定等多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过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后,方能合法运营。

第十七条强调,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社会供水范围的变动,必须得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水质管理方面,第十八条规定供水企业需建立严格的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所有职工持证上岗,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市公用及卫生部门负责对供水水质进行管理和监督。

供水设施的维护和安全由城市供水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第十九条指出,需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供水企业的生产用电要求稳定,供电部门需确保供电,临时停电需提前通知供水企业。

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企业需在输配管网上设置测压点,监测供水水压,确保符合标准。

在用水管理上,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临时停水的通知程序,无论是施工维修还是紧急事故,都需及时告知用户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供水价格原则,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按需计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推广一户一表制,用户需按时缴纳水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用水需计量收费。

消防供水有专用规定,特殊情况下使用需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最后,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需与卫生、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合作,共同加强优质饮用水的生产和供应质量管理,确保市民获得高质量的生活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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