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机被老师没收,毕业才归还这算不算犯法?

我是一名初中生
手机以前被收了一次 被老师逼着写保证书说不再带
我觉得带手机本来就是空规定 我们校长上的课 教物理还叫我们把电池拿出来,我想说一个校长都知道我们带手机肯定是有点为什么班主任这么喜欢钻牛角尖 就算我带手机为了玩好了吧 有必要解释后不归还么 还说要必要才还
毕业我还要个屁啊 送给你好了

因为昨天学校组织看电影 我们学校本来活动就少得可怜,我带了手机 但是忘记放回家 今天找了半天同桌才帮我找出来 谁知道被老师逮个正着

就算我倒霉好了 我解释了半天 她死活说我骗她 说我骗了她几次
我不知道她是眼睛瞎了 还说对我有偏见
那些拿着手机玩的天翻地覆的人她是真不知道还是怎样

她收了我的手机 还打了我两下 说我写了保证书 我觉得这就像清国时候的不平等条约 逼着我签字 她说毕业才还给我 她难道不知道电池有腐蚀性 拿回来我还要个屁

上回收我手机 还从我裤子包里面拿出来 随便收别人身算什么?

我真是恼火 学生带手机是学生的事 校有校规 连校长都没放眼里
但我相信国有国法 请问老师侵犯了我什么权利

我决定写匿名信道教育局 反应千千万万个学生的冤屈
回复1L 小题大做个j8 无缘无故收手机还打我才是最恶心的 她要我送给她 就是看不惯什么校规
劳资的国规呢 不习惯滚火星

教师没收学生手机是违法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抵制。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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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04
老师没收你手机,长期不归还的,触犯了四部法律的规定,即《物权法》、《教师法》、《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1、《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根据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你属于手机的所有权人,老师属于无权占有者,可以据此要求返还。
2、《教师法》:根据《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由上知,老师没有权利没收你的手机。
3、《教育法》: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由上知,学校只有处分权利,没有处罚权利。
4、《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老师无权没收你的手机,校规也不能做出这样的规定,即使是根据校规没收,也应当及时返还手机而非扣留至毕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1、学校或老师并非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无权扣留或没收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2、即便老师的做法,是为了学生的学习。但是当时没收之后,应当积极联系学生家长,将手机返还给家长,与其交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方式和方法。方为正确的处理方式。
3、老师以任何理由将学生的手机长期扣留,并于学生毕业后方返还,都属于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4、按照刑法270条的规定,将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经讨要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最高法尚未就侵占罪数额认定给予详细规定,各地一般以人民币5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侵占罪,系刑事自诉罪。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要求返还手机。
5、如果手机的价值不足5000元,仅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师返还手机。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0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2条
第3个回答  2015-09-16
当然犯法,因为这侵犯了你的财产所有权
第4个回答  2019-06-04
肯定犯法,你直接去找他要回,如果不给直接投诉或者起诉老师,老师没有权利没收私人财务,暂时保管,批评教育这是可以的,如果老师故意不给。你直接起诉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