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用于处理烟酒后套取公款是否构成贪污

如题所述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类似这样的案例: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公事垫付资金用于走访送礼,事后用其他方法(比如:虚开发票等)报销,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却以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笔者去年办理的某水利局局长涉嫌贪污案,就存在类似情况,单位为了开展某项目局长垫付资金用于走访送礼,事后用其他方法报销,被举报后案发,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笔者认为,该行为虽不值得提倡,甚至违规,但绝不构成贪污罪。以下分享一个类似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被告人王某岩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辽1481刑再1号

原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岩,男。

辩护人马某胜。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岩犯贪污罪,本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原审被告人王某岩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案。2013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3)兴立刑监第0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王某岩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以(2014)兴立刑监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兴审刑初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本院(2008)兴刑初字第00180号刑事判决。王某岩不服,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葫审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审刑初再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杰、代理检察员李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岩及其辩护人马某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岩在担任兴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10月,趁修理该站“依维柯”汽车之机,采取多开汽车配件发票的办法,骗取该服务站人民币6650元并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岩在原审开庭中亦无异议,并有刘某会等七人证言、兴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会计凭证佐证。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岩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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