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由哪个部门决定的

如题所述

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立案。即这要看该案是由哪个单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由检察院办理就由检察院决定,依此类推。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其中就包括对立案的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没有正确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4、监狱及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刑事立案监督权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其中就包括对立案的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立案,或者没有正确立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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