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会员费的既有企业,又有社会团体,结合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单位取得或支付会员费的涉税问题梳理如下: 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应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宝日友好高尔夫球观光娱乐有限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056号)规定:对外方合作者收取的境外会员费及保证金应作为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与其销售的货物无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取得的会费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会费收入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由此可见,社会团体依法收取的会费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会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的会员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对收取会员费的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直接有关),凭发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申请人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税前扣除上,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会员费也应当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费用并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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