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私有制时,
封建王朝对丁口耕地摊派征粮苛重,耕地包括官田、屯田(屯军逃亡,被豪家抢夺出租)、民田,除征粮、征银外,还有“夏税钞”、“秋税钞”、“食盐钞”等
税目。一部分“官学田”、“废寺田”均为农民分担种植。大部分耕地为豪家吞并,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耕地,拥有封建公田。农民多数租田种植。
民国21年(1932),《安溪县政概况及计划》记述“本县在昔平静,乡民尚以农是务。近数十年来,因兵匪交加,不安于业,大多逃亡,一面无田可耕者,概须转田佣或借贷以度生,此种农户,全邑统计,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一旦收获,则田主可得百分之六十,佃户只得百分之四十。或估定硬租,无论收获几敛,均当于授田时议定租额,及时纳租,不得减少。具借贷现金者,利率又当在三、四分之间,因而卖妻卖子以偿租者比比皆是,故一般农民,多由自耕农转为佃农。”“致全县粮食每感不足……”。
安溪土地改革以前,占人口2.28%的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及拥有的公田为耕地面积的5.2%,而占人口38.85%的贫雇农,仅占有耕地19.98%。农村耕地占有极不合理,贫富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