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封建土地私有制

简单一点.

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用以剥削农民(或农奴)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奴隶主土地占有制崩溃的基础上,或在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过程中逐步形成。基本特征是:土地为封建主所占有,将其租给或分给农民耕种,通过收取地租对农民进行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强制;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并且对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在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的根源,也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和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这种土地所有制逐步瓦解。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田以剥削农民(农奴)剩余劳动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而,在这里土地所有制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相同的涵义。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农民没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农民为了生活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把劳动成果的一部分以地租形式无偿地缴给地主。封建地租是封建剥削的基本形式。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很重,地租一般要占农民收成的一半甚至更多,不但会剥削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经常会侵占部分必要劳动。地主阶级要实现对农民的这种残酷剥削,必以占有大量土地为前提。无论是在欧洲的还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地主阶级都占有全国耕地的绝大部分。凭借这种大量占有土地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人身上依附于地主阶级,地主阶级正是凭借着封建土地私有权,借助于超经济强制,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在封建社会中,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外,还存在着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所有制,它是封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存在着农民个体私人经济,封建地主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也必须借助于超经济强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在奴隶主土地占有制崩溃的基础上,或在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两种场合,都出现了大量占有小块土地的自由农民。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贵族通过战争、掠夺、赋税和债务等手段,迫使自由农民破产,并兼并他们的土地建立起来的。在西欧,农民失掉土地和变为依附农民的过程经历了几百年,到公元9世纪,封建大土地所有制才完全确立。在中国,因历次农民战争造成的土地重新分配,使这种土地兼并过程不断反复,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封建土地所有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各有特点。在中世纪欧洲一些国家,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土地以封地或采邑形式分封给封建主和官吏,大土地所有者又将土地分封给下一级封建主。这些土地逐渐由终身占有变为世袭所有,形成等级制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发展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富豪之家,不断兼并土地。在中国封建社会,还有皇庄、官庄、屯田、营田等大量土地归封建国家所有,或实际归皇族和大官僚所有。各封建国家还有着数量不等的为贵族僧侣所有的土地,形成教会或寺院的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壮大,封建土地所有制日趋瓦解。在中国,持续了2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直到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运动,才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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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1
土地私有制时,封建王朝对丁口耕地摊派征粮苛重,耕地包括官田、屯田(屯军逃亡,被豪家抢夺出租)、民田,除征粮、征银外,还有“夏税钞”、“秋税钞”、“食盐钞”等税目。一部分“官学田”、“废寺田”均为农民分担种植。大部分耕地为豪家吞并,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耕地,拥有封建公田。农民多数租田种植。
  民国21年(1932),《安溪县政概况及计划》记述“本县在昔平静,乡民尚以农是务。近数十年来,因兵匪交加,不安于业,大多逃亡,一面无田可耕者,概须转田佣或借贷以度生,此种农户,全邑统计,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一旦收获,则田主可得百分之六十,佃户只得百分之四十。或估定硬租,无论收获几敛,均当于授田时议定租额,及时纳租,不得减少。具借贷现金者,利率又当在三、四分之间,因而卖妻卖子以偿租者比比皆是,故一般农民,多由自耕农转为佃农。”“致全县粮食每感不足……”。
  安溪土地改革以前,占人口2.28%的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及拥有的公田为耕地面积的5.2%,而占人口38.85%的贫雇农,仅占有耕地19.98%。农村耕地占有极不合理,贫富悬殊。
第2个回答  2013-11-22
封建社会里私人所有土地的一种制度,从属于封建土地所有制
第3个回答  2013-11-22
封建土地私有制
     民国及其以前,福安土地均为私有制。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富农手中,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贫雇农处于缺地、无地状态。民国26年(1937年),对13个乡1124户农户调查结果,其中佃农最多达599户,占调查农户总数的53.3%;半自耕农280户,占24.9%;自耕农245户,占21.8%。13个乡共有耕地面积5587.4亩,其中自耕1884.3亩,佃耕3703.1亩。
  1950年福安土改前夕,全县有地主2045户、9103人,占农村人口的3.82%,却占有土地126540亩,占全县农村土地总面积的38.59%,人均高达13.9亩;而占农村总人口52.37%的贫农40638户、124741人,只拥有土地5118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5.61%,人均0.41亩。以甘棠《南塘保农村调查》为例,南塘有337户1207人,土地总面积889.92亩,户均2.64亩,人均0.737亩。其中地主户均占有土地多达25.18亩,人均5.81亩;富农户均占有土地22.9亩,人均3.69亩;地主富农仅14户,占有土地341亩,占总数的38.34%,而贫雇农269户、997人,只占有土地386.4亩,占全村土地的43.31%,人均土地只有0.39亩。贫雇农租种土地330.2亩,其中定租的298.7亩(占出租地总面积的75.22%),定租率最高达60%、最低也达70%、一般为65%。有一半以上的地主和接近一半的富农是放债人,而三分之一的贫农靠借高利贷度日。
  承受苛重的地租与残酷高利贷剥削的贫雇农,佃耕之外,通常男人靠卖柴、挑担、外出打短工,妇女靠饲养禽畜、织草席、草鞋以弥补家庭收入的不足,如遇天灾人祸,则卖儿鬻女、流浪他乡者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