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抚恤金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老干部抚恤金发放标准:
1、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根据新政策,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老干部的服务年限、职务级别和个人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此次调整旨在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抚恤金的发放额度,确保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新政策还加强了对抚恤金发放过程的监督和审查,以防止滥发、乱发等问题的发生。这一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老干部抚恤金的发放效率和精确度,为广大老干部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
根据个人情况,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抚恤金发放额度分别为80个月、40个月和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综上所述:新的老干部抚恤金发放政策的调整将更加公平合理地确定发放额度,确保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一调整将提高发放效率和精确度,为广大老干部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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