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

如题所述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日常监管时,需有明确的计划与策略。他们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长远规划,确定重点检查领域,并严格遵循现场检查的规范进行操作。


第七条,对于用人单位提交的关于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书面报告,行政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旦发现任何违规行为,会立即进行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对于劳动保障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普遍问题,行政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专项检查活动。在必要时,会与其他相关部门或组织协同合作,共同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行政部门设立举报和投诉渠道,包括举报箱和公开的热线电话,以接收并处理公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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