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题所述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尚属空白,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较大争议。由于历史沿革和人口流动等因素,成员资格的确权通常被视为村集体内部的自治事务。
2. 成员资格的确定可以从劳动和资本的积累两个方面来进行。第一种情况是,在第一轮承包期间承包了集体土地和果树的农户,通过劳动获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第二种情况是,通过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入户费、公共事业费或投资等方式,体现了资本的联合,同样获得了成员身份。
3. 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个体应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资格应得到确认,这符合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4.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成员界定标准,且该问题属于村集体内部自治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农户代表同意。然而,该法也规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5. 对于被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被排除在外的个体,法律没有提供明确的救济手段。目前的情况分为三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通常不受理,认为这是村集体自治事务;二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在缴纳资本积累和采取行政措施后仍无法获得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增值部分。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股份量和收益问题。因此,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在改革前尽快制定成员界定标准,以便加快改革进程,减少内部矛盾,避免信访量激增,确保有法可依,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的诉求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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