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迁问题

您好各位前辈.有个问题请大家帮帮忙.
我爸爸有个房子拆迁曾经享受过国家的优惠政策.
现在我们住的姥爷单位留下的房子.我母亲也是这个单位的.所以能一直住着.每个月交一点房租.
现在这套房子要拆迁了.我们家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么?
我家现在住的应该是属于公房.以及有什么相关的应对办法吗?听说有改户口的.假离婚的. 谢谢大家了.在这住了10多年了.真是非常的不舍得.谢谢大家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7
第三十三条 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达不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拆迁人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3平方米减去拆迁范围外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待遇:
(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三)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有异议的;
(四)在拆迁冻结后通过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等行为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
(五)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过前三款规定待遇的。

虽然是你姥爷的房子,但是因为一直都有交房租,所以你妈妈算是现在的承租人的。
具体的还要咨询下当地的拆迁办,毕竟他们是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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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9
廉租房遇拆迁问题

租房合同到期后 房客不搬家 想沾拆迁光分房 法院判决———

林某在东城区东不压桥地区承租有两间公房。

2002年6月,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的有关政策,林某与高某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林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高某。

此后,高某一家入住。租赁过程中,林某及高某按照廉租政策逐年到廉租房管理部门办理续租备案手续。2005年6月,双方再次续租一年,租期至2006年6月26日。

去年夏天,由于东不压桥地区面临拆迁,而诉争之房又在拆迁范围内,林某未再与高某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高某搬家。

高某认为,他所住的房屋赶上拆迁,理应享受拆迁待遇,由有关部门为其分配房屋,现在补偿的事还未商定,故他不同意搬走。北京:房客用出租屋违法 房主知情不举将被处以重罚

协商不成,林某起诉了高某及市建委,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高某搬家外,还要求市建委对高某一家另行进行安置,并赔偿其可能受到的损失。

庭审中市建委表示,已经在丰台区为高某找到了新的廉租房房源。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林某与高某及市建委之间的租赁合同,高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由林某,并搬到市建委为其安排的位于丰台区的房屋内居住,同时与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律师答疑:租赁期已过 租房人欲强行买房该咋办?

法官析案

白昊法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4月28日下发的《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廉租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政策在市场上承租的住房遇到拆迁时,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到市场另行租赁住房,并到户口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原房屋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廉租房遇拆迁后,不再具备租赁条件,故租赁合同届满后,高某应另寻房源并立即腾房。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林某与高某及市建委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判决高某腾房,搬至新的廉租房内居住。

关于林某要求市建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林某对此项主张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所以法院对此未予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5-01
虽然时隔多年了,但是想问问您住的现在怎么样了?我们现在在做拆迁补偿的状况反馈调查,希望你可以吐露心声谈谈感受。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