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交原始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和具有有效证明力的证据,复印件有一定的证据作用,但不是具备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在诉讼中,原件是直接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借条原件(书证)就能作出独立判断,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等相应的法律事实;而借条复印件属于复印件书证,是补强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