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时,相关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吗?

如题所述

某一制造厂近年来屡次发生员工伤害事件,为稳定当地经济和社会安定,某地政府决定成立调查小组进驻该厂,调查员工伤害事故有关的情况。正如意料中的一样,阻力重重,该厂负责人拒绝其进驻,同时调查小组走访得知该厂员工被禁止与调查小组接触。问:调查小组做调查时,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吗?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般伤害以上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也有利于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调查组的要求提供事故相关信息,且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必须遵守。该厂负责人拒绝调查小组进厂,且禁止员工配合调查工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的认真检查,确定起因,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一过程即为“事故调查”。事故调查中,有关人员必须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否则,不仅不能逃脱事故干系,还可能招致新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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