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的缺点 危害,最好列出几点

如题所述

本人为西南农业大学作物与遗传育种专业学士,华东理工大学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专业硕士,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有强烈的怀疑:
一、本人认为外来远源物种的基因在转基因生物里的表达会影响该生物细胞内的代谢平衡,很可能会产生微量的各种不明代谢中间物,而这些物质成为食物后在人体里可能被吸收,其毒副作用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累,才会比较显著表现出来。光靠一些外国的商业数据或短期的动物实验是不能说明问题的。不要以为喂给实验动物过量的转基因食品,它没问题就说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假若实验动物对该不明代谢中间物一次性吸收量很少而且需要长期体内积累到一定量才会表现毒副作用的话,科学家喂再多量的行为都是愚蠢的。何况人又不是小白鼠。
要国人接受转基因食品,必须让教授拿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可信服的证据,而不是由教授叫嚣让老百姓拿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证据。
二、在国外,公司的应用生物技术比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强。我国的留学归国教授很少进企业工作。我国的基因工程开发技术与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毕竟比西方落后。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一旦国门向转基因食品敞开,天晓得有什么附带转入灭绝基因/衰败基因/潜毒基因之类的转基因食品在汉奸的帮助下进入中国,那将是中华民族的空前浩劫与灾难。所以,我们应该杜绝一切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及其深加工产品。这是原则问题,没有什么让步或灵活性可言。这点,欧洲人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科技水平比欧洲落后,人家都拒绝美国转基因食品打入欧洲,我们还有高级科技工作者在为美国转基因食品说话,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日可待啊!
三、本人不是与转基因食品有仇,而是以科学审慎的态度看待它,从民族感情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人体健康对环境无害的转基因作物与食品,我是欢迎的。对于从受国家和知识民众有效监督的本国研究机构开发出来的、得到长期安全性考评的转基因食品,我国人方可考虑是否接受。转基因食品从最最最源头到进入人口之前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有监管,而且必须对大众有透明度。
本人从来不在网上发帖或回帖。实在是因为个性庸懒,今日为爱国之心驱动,且用自己平生所学所实践,谈谈个人的看法。追问

可不可以简短一些呐

追答

等会吧

啊

等会啊

01
改变环境
转基因食品在种植、生长过程中,与非转基因作物还是有很多区别的,对土壤和周边的生态环境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这种影响也不一定是正面的。
>02
害虫升级
转基因食品本身就还有灭杀害虫的基因,但是害虫可以依靠淘汰、进化,对这种特征产生更高的抵御性,造成农药也无法灭杀的可能。
>03
减少非转基因作物
转基因作物便宜、好种、产量大,因此,许多农户都乐于种植换基因作物,像传统的非转基因大豆产地东北,本地大豆逐年减少种植,取而代之的是转基因大豆,这种情况很有可能造成非转基因作物种子的停产和灭绝。
>04
影响生育
对小白鼠做过的关于转基因食品喂食的实验表明,转基因食品会对小白鼠的繁殖和生育能力产生严重的影响,一般3-4代以后,将出现繁育困难的可能。因此,对人类而言,转基因食品也可能存在同一问题。
>05
心理恐慌
即使转基因食品不存在任何生理性的危害,但是正常人在选择食品时,任然倾向于选择非转基因的,所以,长期食用转基因食品,并且自己也知情的话,会造成一定的心理负担,产生心理性疾病。

追问

你是在别的地方拷贝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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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2
食品安全法 -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1、正确把握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基本体制制度,对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应当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性法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又如产品质量法,是规范和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一般法。食品安全法则是规范食品安全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
2、正确把握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部门监管缺乏联动,就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具体监管中会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容易埋下安全隐患。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六大职责,结合各环节监管实际,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使各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巩固食品安全工作成果。另一方面,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也难以形成应对诸多复杂问题的合力,容易造成监管不力。因此,各监管部门既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理清思路,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标而努力。
3、正确把握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的制度,目的是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是为了强调各自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权责一致的职责体系。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是高度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
4、正确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制度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制度并行不悖,共同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2个回答  2017-07-03
本人为西南农业大学作物与遗传育种专业学士,华东理工大学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专业硕士,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有强烈的怀疑:一、本人认为外来远源物种的基因在转基因生物里的表达会影响该生物细胞内的代谢平衡,很可能会产生微量的各种不明代谢中间物,而这些物质成为食物后在人体里可能被吸收,其毒副作用可能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累,才会比较显著表现出来。光靠一些外国的商业数据或短期的动物实验是不能说明问题的。不要以为喂给实验动物过量的转基因食品,它没问题就说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假若实验动物对该不明代谢中间物一次性吸收量很少而且需要长期体内积累到一定量才会表现毒副作用的话,科学家喂再多量的行为都是愚蠢的。何况人又不是小白鼠。要国人接受转基因食品,必须让教授拿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可信服的证据,而不是由教授叫嚣让老百姓拿出转基因食品不安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