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

比如你每个月工资8000,你年终20000,按照过渡期,年终还可以摊到12个月,等于每个月1700左右,等于一个月工资9700。假设没有年终奖,直接12月给你发28000,和前面那种有年终奖的是不是年度纳税总额就不一样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全年一次性奖金还沿用旧政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两种发放方式还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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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2
假设8000是实发,专项扣除1000/月。
20000计入综合收入
应纳税所得=8000*12+20000-60000-12000=44000
应纳税额=44000*10%-2520=1880
20000计年终一次性奖励
综合收入应纳税所得=8000*12-60000-12000=24000
综合收入应纳税额=24000*3%=720
年终一次性奖励应纳税所得=20000
年终一次性奖励应纳税额=20000*3%=600
全年应纳税额720+600=1320
要综合考虑,充分利用专项扣除,如上例专项扣除如果是2000/月,就没有区别了。追问

如果作为年终发20000和直接作为工资发20000,税额上是否有差距?

追答

是否有差要具体分析,仔细看上面例子。
简单说就是当工资发,累计数不超过60000+专项扣除,就比当年终发合适。造成综合收入上了档(比如从3%到了10%)就不合适。
年终的最低是3%,工资的最低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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