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工龄及离职补偿

本人是劳务派遣工,从09年开始在吉林省内一家国企工作,工作到现在没换过单位没换过工种,这些年每隔几年这家国企都要给我们换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合同,每次都是空白合同让我们签,也从不给我们一份合同,我们都知道这是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为了饭碗,我们明知不合理也得签,希望能工作干的长远,现在这家国企面临关停,要分流正式员工。我们就得卷铺盖卷滚蛋了,现在我们这些派遣工关心的是到了不得不走人那天有没有补偿金呢?补偿金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要是以最后一个签订合同的时间计算我们亏大了,因为这家劳务公司才换一年多,求助万能的网友帮助解答

劳务派遣员工工龄计算新规定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全文共45条,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文不清晰、界定模糊等地方做出补充和说明。日前,记者采访了江苏南京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震,请他对新法实施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企业将无法买断工龄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劳动合同的中止”制度。这一条款解决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很多问题。
还有,条例草案的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其实就是针对“华为买断工龄”事件做出的补充规定。这样,今后再有类似华为做法的企业,都将无法通过“换汤不换药”提前解除合同方式买断工龄。
此外,实施条例草案还明确了部分非典型性用人单位的范围,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等其他非企业组织形式都列入了《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范畴。
[亮点二]工龄计算方式有“新意”
严律师表示,条例草案的第九条非常有新意和进步意义,一方面对工龄连续计算方式予以了明确说明,另一方面对因非劳动者原因造成重订合同情形下工龄连续计算方式做出了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工龄计算是落实劳动者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权益的重要前提,这样规定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严律师举例说,如果一家公司有多家子公司,如果母公司派遣员工去子公司工作,则劳动合同又得重新签订,有了这一条,则员工依然可以保证原来的工龄。
[亮点三]派遣人员不能按“时”计薪
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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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05
你在一家企业工作了十年,希望得到一些补偿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你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一下,这样的想法是否有些不合理呢?根据你的描述,企业对于你是非常肯定的,和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对于一个员工来说是一种褒奖),希望你能终身为其服务。而不过一年,你就想要辞职,对于企业来说,又何尝不是打击?一个工作了十年的员工,对企业的熟悉程度,对工作的熟练程度,都是新员工不可比拟的,这样的变动对于企业来说又何尝不是损失呢?基于这样的公平观念,现行的劳动法也没有对你的想法做出支持。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离职给经济补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你提出辞职属于其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的辞职方式是没有补偿的
第2个回答  2019-03-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对于你反映的情况及要求(想用工单位买断工龄,即想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解决方案有四个:方案一,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付);方案二,向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方案三,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三)、(四)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方案四,以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工单位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对于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反映用工单位的所在地在佛山,故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深圳办理参保手续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投诉。住房公积金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第3个回答  2019-03-05
用工单位关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务派遣制的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另行派遣到其它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与当前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日)开始算起,在这家劳务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5年的就是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1.5年不满2年的就是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追问

已经工作十年了在这家用工单位,按你的说法以前的工龄都作废没有补偿?

追答

是的。劳务派遣制就是这样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年限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中间换过几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按理当初前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由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在距离前面几家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都已经超过一年了,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无法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前面几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了。

是的。劳务派遣制就是这样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年限与用工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中间换过几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按理当初前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由这家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在距离前面几家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都已经超过一年了,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无法通过劳动仲裁主张前面几家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了。

第4个回答  2019-03-05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有哪些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知识。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是后面两种情况的话,那单位就要给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