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了以下几部宪法性文件: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建国后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2)1954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82宪法发布实施后,先后进行了88年修正、93年修正、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前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确认多种
所有制并存的合理性,赋予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以公有制经济相应的地位和法律保障,完善了国家土地权属制度。如在88年修正案中提出了“容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公有经济的补充的补充”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99年修正案明确提出“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并确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
2004年修正的主要内容为:
(1)
三个代表被确立为主要思想,并确立其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
(2)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其中首次提出了政治文明;
(3)在
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增加了征收制度;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引导、监督、管理、鼓励、支持;
(6)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明确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7)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