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第四部分 转 学

如题所述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需要转学者,可以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予以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同意,由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向转入学校发函联系。转入甘肃省内其它院校者,征得对方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跨省区转学者,由我校发函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经同意后由甘肃省教育厅发函向拟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毕业年级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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