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已经4年零1个月了,但是4年的劳动合同是这样子签订的,第一次直接与公司在工作地的分支机构签订,后来为了方便需要,公司集体与我们解除合同,转到与前程无忧签订,后又因为更换了领导,又转回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14年12月又把我们转到前程无忧签订合同(实在太纠结了)
现在面临以下问题:
1、我所在的这个分支机构因为公司大方向的政策调整,会撤掉这个分公司,那么全员赔偿离职,那按照劳动法应该赔偿多少?
2、现在的领导已经明确说过,她不会赔钱给任何一个员工走人,那么有同事透露,她会把我们全部调离现在的工作地,到总部所在地办公,这样一来,我们要么主动辞职走人;要么,我们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就以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解除合同是否要赔偿员工?
3、目前是与前程无忧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我们要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那另一方是应该是前程无忧还是我们公司?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