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解读

一、正文回答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二、分析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1、专项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3、普通准备金,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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