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有明确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用人单位不得为了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而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的形式,多次约定试用期。若出现这种现象,职工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作为员工,要对劳动合同法有所了解,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试用期的时间也要有所了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同时也有相关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且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试用期内的员工工资给付的极少,员工也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满的,依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0条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建立良好的劳动力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