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如题所述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如下: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相关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5、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流程如下:
1、确定残疾人所在的工资加计扣除类别:
(1)残疾人可以是企业就业残疾人,也可以是个体户自主就业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就业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
(2)根据残疾人所处的就业状况,一般可以分为7类,即:一般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2、申报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企业就业残疾人的申报:由企业主动提供申报资料,包括残疾人证书、健康证明、残疾人收入证明、残疾人类别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2)个体工商户自主就业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就业残疾人、特困残疾人的申报: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主动提供申报资料,包括残疾人证书、健康证明、残疾人收入证明、残疾人类别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3、从业单位将残疾人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发放给报税机关:
(1)从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残疾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协议书(一般式),将残疾人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受税机关(税务机关);
(2)受税机关在收到从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后,将扣除完毕及汇算清繁宾毕的残疾人月应纳税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凭证发放给从业单位。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中,残疾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是社会对残疾人的救助政策之一,其目的是减轻残疾人在就业收入方面带来的经济负担,以使残疾人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劳动,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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