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szw.hzs.mofcom.gov.cn/fecp/zsmb/corp/corp_ml_index.jsp)。敬请参阅。
同时在“关于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的说明”中也做出了明确表示,即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为方便公众查询,现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汇总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请径询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