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86条(2012年修订后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能再提上诉。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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