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扩展资料:
双塔司法所:严把“三关”加强对请假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
1、是严把审批程序操作关。
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
请假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批准书》。不同意请假的,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2、是严把请假事由审核关
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请假事由限定在"就医、家庭重大变故"二个方面,同时要求请假外出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其本人或直系亲属需要就医的初查门诊、医生建议书或相关医疗转诊单。对特殊请假期事由必须经司法所集体研究并报区司法局审批后才准予外出。
3、是严把监管措施落实关
请假外出必须有担保人。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批准或审核前,与担保人进行书面约定,要求担保人履行协助监管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司法所在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批准书》的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做好书面记录。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在外出期间必须遵守六条规定:即“不发生违法违规情况;不从事与请假外出内容无关的事项;不到请假外出地以外的地点活动。
在请假外出期间每天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定位手机24小时开通,不发生人机分离现象;按时返回,返回时立即向司法所汇报,并在24小时内到司法所办理销假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严把“三关”加强对请假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