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等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故意、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父母为第一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