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盲人残疾的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国对残疾人的评定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这些标准由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多方面的障碍者。具体的评定标准如下:
1. 视力残疾:这指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减退,且无法通过矫正或视野缩窄来恢复正常,从而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视力残疾分为四级,其中盲和低视力分别对应一级和二级,而三级和四级为低视力。以较好眼视力为准,若一眼视力达到或超过0.3,另一眼视力较差,则不构成视力残疾。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无论视力如何,均视为盲。
2. 听力残疾: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听力残疾同样分为四级。一级为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平均听力损失≥91dBHL,无法通过听觉进行交流,社会活动受限严重。二级为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交流和社会活动受限严重。三级为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交流和社会活动受限中度。四级为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交流和社会活动受限轻度。
以上标准确保了残疾人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助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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