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了聘用合同又加写了一份承诺书,现在我符合合同里的解除合同条款,但是单位不放人

我现在考入了高等院校读全日制研究生,要求单位解除合同,调档时候已经交了单位8千元,现在正式离职,单位还要扣除我近万元工资奖金来抵扣违约金,因此和单位起了纠纷。请问这种承诺书是不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存在的,根据合同法,这个承诺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现在我录取已经没问题了,还有2个月开学,准备慢慢和单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然太亏了,工作一年10个月,工资总共才领了4万,就要扣除两万,其中2014年值了183个夜班200多个白班,每个夜班费才10元,这样的工作基本没有自己的时间,早就干得很郁闷了,现在辞职还要倒贴钱。
单位未经我的同意 ,已经 扣除了我的部分工资(别人发了,我没发),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我如何维权?

首先你们合同上已明确约定“考上普通高等学校,乙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遵守。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