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是不合理的,法院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相关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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