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按岗位工资计算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许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进行计算补偿金,这明显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法律客观:

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或3个月—深圳的规定)的平均工资。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备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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