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公务员的职位数,即党政机关的领导职数,是由该机关(部门)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了单位的性质、级别、财政供养方式、职能、内设机构、编制,以及领导职位的构成、职位的行政级别、领导职数等。

其中领导职数是严格根据行政编制总数进行核算,一般来讲,50名编制以下的党政机关,只允许核定一正两副3名领导职数,绝大多数市、县两级党政机关,都在这个范围以内,只是行政级别有所不同,市级党政机关一般为县处级,而县区党政机关为乡科级。

51-2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三副4名领导职数、201-500名编制的部门核定一正四副5名领导职数,大家仔细查看各省厅、部委的“三定方案”中,关于领导职数配备的内容,就可以发现基本上都在这个范围以内。

至于最高1000名编制以上的部门可以核定7名以上的领导职数,这一编制数额基本上很难达到,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