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葬制与居丧?

如题所述

人死之后对尸体的处理方式,即通常所说的丧葬制度,是由不同的社会条件与不同的宗教观念决定的。中国各时期不同的民族,曾经创造出五花八门的丧葬制度。

1.土葬:是中国古代最流行的葬法。据考古资料,早在距今一万八千多年的山顶洞人时期,已经出现了土葬。到距今七千年到五千年的仰韶文化时期,土葬已成为普遍流行的葬法。此后,无论是黄河流域、长江流域,还是其他地方,土葬都成为最习见的葬制。最初的土葬自然非常简陋,“不封不树”,坟墓多是一些坚穴墓,讲究的也只以一个瓮棺来放置尸体,基本没有什么随葬品。后来,开始在竖穴旁边再挖一个洞,将棺材放在洞里。随着文明的演进,阶级的分化,墓室越来越大,随葬品也越来越多,逐渐形成厚葬的习俗。现在发现的商代王室墓葬,其规模之大,随葬品之精美贵重,仍然令现代人感到惊叹。以后各个朝代帝王的陵墓形式虽不相同,追求厚葬的目标却是一致的。皇帝们一即位,就开始营建“寿陵”,从棺椁到冥器,从墓里到墓外,无不竭人民之膏脂,极奢侈之能事,营建出一座座地下王宫。受到这种风气的影响,社会的各阶层人士,也尽其所能,积极营造阴宅,将宝贵的社会财富投入到地下。土葬是一种陋习,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很大的消极影响。

2.火葬:据《墨子》记载,西北的少数民族多行火葬。墨子曾援此为据,提倡薄葬,反对由土葬所导致的厚葬。秦汉以后,西北的氏羌等少数民族仍然实行火葬。这主要与游牧民族居处不定的生活方式和所信仰的宗教观念有关。汉族人受到少数民族习惯的影响和佛教徒生活方式的影响,同时出于节省土地的考虑,也曾实行火葬。两宋很多地区,广泛实行过火葬。但是,由于火葬从根本上与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相违背不仅受到封建卫道士的责难,而且遭到封建法律的限制,很难长期实行。

3.水葬:指人死以后将其尸首投人水中。中原罕见此俗,古代康藏地区曾流行。届时要举行仪式,由喇嘛诵经作法,然后将尸体投入水中。沿海渔民也有类似的习俗。人死后,装人棺材,置于海滩,等涨潮时由潮水将其冲人大海。

4.天葬:又称“露天葬”或“风葬”、“鸟葬”,主要流行于少数民族中间。古契丹的习惯是,父母死,将其尸首置于树上,经过几年以后,将尸骨取下焚烧。人辽,契丹也改为土葬。在青藏高原,则流行裂尸于野,由老鹰啄食的习惯。

5.悬棺葬:指在悬崖上凿打数孔,钉以木桩,将棺材置于其上。人从下面向上看,棺木悬在空中,故称“悬棺”。这是古代南方少数民族非常流行的葬制,在今四川直到福建一线的广大区域中,多有悬棺遗迹发现。从发现看,葬具与年代各不相同,既有春秋战国时期的,也有明清时期的,说明这种习俗存在过相当长的时间。棺木有的系用零散的板材加工而成,有的则由整木挖成。棺中多有随葬品。据分析,此种墓葬工程艰巨,费用浩大,恐怕只有贵族才有能力接受。

在上述葬制中,土葬延续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所体现的宗教信仰与礼俗也最为丰富复杂。土葬可以保持尸体的完整,对于极度恐惧死亡和怀抱灵魂不灭信仰的人来说,这是莫大的安慰。土葬的结果,自然会导致对葬式的讲究。葬式是安置尸体的姿势、位置的方式,它是人类宗教观念的具体体现。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仰身葬、屈肢葬、俯身葬、侧身葬、交手葬、解肢葬等多种葬式。其中,仰身葬最为普遍,流行时间最长。这是睡眠的姿势,表示让死者安然人睡。从西汉以来,一直成为汉民族统一的葬式。屈肢葬,也是古老的葬式,主要流行于汉代以前的中原和关中地区。

亲人的尸体下葬后,按照古代的礼俗习惯,孝子及整个家庭还要举行追荐礼,以表示对亡人的哀悼、思念,这称为“居丧”。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所谓“三年之丧”。

这一礼仪的理论根据是孔子所说的“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阳货》),意思是儿女出生后,连续三年离不开父母的怀抱,接受着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因此,父母去世后,儿子应行三年的居丧礼,以为报答。按规定,凡是服制属于斩衰的孝子,都要执行此礼,称为“丁忧”或“丁艰”。其间,已做官的要卸官还乡,未做官的也不能出去做官:要住在墓庐当中,不许吃肉、饮酒,不许玩耍娱乐,不许与妻妾同房。如果违反规矩,不仅要受到清议的耻笑,严重者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办。由于整个社会对于居丧之礼非常重视,笃守其制的孝子借此可以博取高名,从而猎取青紫,这就激发了许多孝子不惜做出种种过情之举,去争取舆论的好评。结果,等到服阙之后,不少人形毁骨立,完全成为一个废人。当然,也有另外的一些人,外表哀毁异常,欺骗视听,而实际上却在墓庐里花天酒地,生儿育女。

三年之丧,将使大批官员中途停职回家去守孝,这给国家的行政、军事事务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保证国家的需要,古代也对“丁忧”之制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当国家需要时,正在“丁忧”的官员,可以不拘限制,出来为国家效力,这称为“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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