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可以实行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如题所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惩罚内容:

一、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三、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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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6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四.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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