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0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居民医保补缴政策:

社保年限不足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目前可不可以一次性补缴,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的。

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

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1993年3月及其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参保社保漏投补缴申报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并提供财务装订成册的工资表原件及其工资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工资表必须提供起月与止月,中间年度必须提供年初、年中、年尾,例(1月、6月、12月)

3、《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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