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0)0.15(类)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0.02(类)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5/25/50
4《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7-92)15
5《合成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8-2001)150/40
6《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48-1999)10月20日
7《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100/80
8《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2006)120/80
9《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25/15
10《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15
1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80
1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15
13《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35/25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2025-8-5
15《污水海洋处理装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18486-2001)25
16《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2015-12-5
1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025-8-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